新安热线摘 昨日,成都市房管局出台5个文件,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获悉,《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流程》等一系列新规将于下月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产权 非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经适房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出现死亡的情况。与上海、天津等地不同的是,完成经适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的,除家庭成员外,非家庭成员也可继承。
该文件规定,在完成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若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按继承法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不变。
若继承人中有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若该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由继承人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住房应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申请按继承法相关规定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若该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该住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或等待该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换房 保障性住房互换无需缴费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5日起正式施行,包括高新区在内的六个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可以进行互换。记者了解到,互换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且互换仅限于同类别保障性住房之间。
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互换,必须在选房后,签订合同之前进行。
该负责人介绍,互换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已达成换房意愿的,可到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未达成意向的,可以先登记互换信息,然后登录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寻找对象。”他表示,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将根据提交的住房互换登记信息建立同类别的住房互换档案。他强调,互换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得收取换房对象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公租 单位可组织员工申请公租房房租仅为市价7成
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包含高新区在内的六个中心城区。该负责人透露,预计明年起成都市将大规模推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用工单位可作为承租人,组织本单位员工,集体租住公租房。公租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租金标准按市价的70%执行,租金由用工单位统一缴纳。
要申请公租房的员工,先持相关材料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后,登录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填写申报表。该负责人介绍,申请人首先要有成都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年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标准内,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未承租公房。
违规 连续闲置保障房6个月以上承租人擅自装修等将重罚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了禁止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或破坏、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房等违规使用行为的,将受到重罚。此外,《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流程》将简化复核的流程。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现在保障对象只需要填写《资格复核申报单》,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公共房屋管理中心即可,勿需重新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