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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变三十,房产继承人将银行告上法庭
2013-03-07 11:21:12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说好借用房子十年后归还,却等了三十年都不还。近日,厦门一家银行因拒不归还房子,被房东的继承人告上了法庭。

  说好借房十年就归还

  引发这场官司的老房子位于思明区局口街,这幢房子是黄老先生于1954年购买的,原始建筑面积近200平方米。

  1983年8月15日,黄老先生与厦门市一家银行签订《房屋借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黄老先生将讼争房产借给银行使用,借用期为十年,十年后银行应将楼房搬空归还黄老先生。

  与此同时,因黄老先生需要款项,银行无息分两次借给黄老先生人民币45000元,借用期为十年,到期后,黄老先生所借款项要如数归还银行,借款期内,黄老先生应将讼争房屋所有的契据六份交由银行管理押存。

  双方还约定,该合同自1983年8月15日生效,至1993年8月15日止。黄老先生于1994年7月14日去世,银行此后也就一直未提还房一事。

  等了快三十年还不还

  近日,老人的儿女们开始找银行追讨多年未还的房产。他们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银行立即将所占有的房屋及相关契据归还。

  面对老人后代的追讨,银行辩解,其实,这房子29年前就不是“借用”,而是“购买”。

  银行解释,由于当年《房屋借用合同》签订时,对于企事业单位能否购买私人房屋还处于不确定状态。银行由于害怕违反政策规定,不敢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名义签约。因此,银行这些年才一直没有将房子归还。

  法院判银行败诉还房

  银行还提出,其实当年银行“借”给黄老先生的45000元,就是购买房子的钱,这笔钱也和当年局口街的房价差不多。

  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银行的答辩观点。法官认为,银行主张《房屋借用合同》名为借用、实为买卖,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终审判决认为,黄老先生与银行所签订的《房屋借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这说明双方之间是借用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法官说,这一借用合同明确详细地约定了讼争房屋的借用期限。现在,借房期限届满,虽然黄老先生已去世,但银行仍应据合同约定,将房产归还给黄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判决要求银行归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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