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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取消公费医疗、新版低保细则等一批新规 明天起将实施
2012-12-31 14:00:24  来源:网络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办法》规定,不管是供水企业,还是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者,必须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此外,必须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达标后,才能投入使用。此次二次供水改造所涉及的居民,只要交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费用,无需承担改造费用。

  据悉,南京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分两年完成,明年完成286个老旧小区,受益用户10万户。

  环境

  现代快报记者 安莹

  扬尘污染费列入预算

  工地扬尘一直是南京空气质量的杀手,根据监测发现,施工工地周边的降尘量是其他区域水平的3~5倍,今年南京布设54个点监测,监控工地降尘。

  2013年1月1日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办法确立了“谁污染谁治理、甲方乙方齐抓起”的制度。除明确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管外,还将建设单位纳入施工扬尘防治的监管对象范围。《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

  同时,《办法》明确环保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可以聘请社会人士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以加强社会监督。

  水库旁禁止建宾馆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正常蓄水位线外100米内禁止建宾馆、度假村、开发房地产等,此外,为保护水环境,禁止在水库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

  条例要求,在金牛湖等水库风景区举办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应当对水库安全和水环境保护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

  消费

  现代快报记者 张瑜

  江苏七市推国四油

  江苏七个城市的车主们要注意了,以后给爱车加油要多花点钱了。继2012年4月1日南京在省内率先“喝”上国四油后,从2013年元旦开始,江苏沿江的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南通、泰州7个城市,也将全面推广国四汽油。至此,国四油全面覆盖了江苏的沿江八个城市。

  沿江七市开推国四油后,这次城市的各加油站中,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容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上,汽油名称后都将加注“Ⅳ”的字样。据了解,沿江7市国四油价将和南京国四油价统一,比目前国三油贵3毛钱。参照目前南京的国四油价格来看,元旦后,沿江七市的油价将改为:90号国四汽油为7.29元/升,93号国四油7.73元/升,97号国四标准的汽油则是8.17元/升。

  开征成品油消费税

  这条新规依然与车主有关,但大家或许不用太过担心。从明年的1月1日开始,成品油消费税的范围将会扩大,不少用于调和汽油的主要原材料,都被纳入了征税的范围。不过,虽然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是会从向企业征收改为向居民个人,但这次还没直接到向居民征收的情况。

  成品油消费税扩大征收范围后,直接抬高出厂油价,进而影响油品批发价,使得批发价与零售价的利润空间减少。有消息称,批发价可能会上浮两三百元,而受此影响,一些民营加油站的优惠幅度可能会缩小了。

  阶梯气价正式实施

  对于南京市民来说,阶梯气价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后,水电气全面进入“阶梯时代”。南京的阶梯气价分为三档,考虑家庭人口因素,每户3人(含3人)以下按户每月用气量进行核算划分,每户4人(含4人)以上按人均每月用气量进行核算划分。

  按户计算的话,月均用量不超过15立方米的不涨价,依然是2.2元/立方米,15到50立方米的涨0.4元,超过50立方米的气价则为3元/立方米。阶梯气价按年为执行周期,低保特困家庭按第一阶梯执行。据测算,方案保证了七成以上的南京居民用气不涨价。到底自己家是否会多花钱,大家可以自己算算账,以后水电气都要节约着用吧!

  其他

  新华社

  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

  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针对两大修改后的诉讼法实施,也都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使得规定更加完备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缺陷汽车产品要召回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前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罚金将由目前的3万元上升至最高1亿元;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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