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本报2月2日报道了《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连日来有不少读者提出建议,此次意见征集将于明天结束,读者可在此之前继续向市法制办提出建议。
疑问一:房东跟着“连坐”是否合理?
此次“意见稿”对房东提出了一个义务性的规定:如果房客利用出租房从事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进行传销活动,或是借着出租房来“超生”,房东都要及时报告,否则就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对于这一内容,市民张先生提出看法:“如果房客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活动,在一开始租房时他肯定不会说的,而房东也不可能天天啥事不做就去盯着房客,房客出现违规行为,将这个责任算在房东身上似乎不太合适。”
其实对这个问题的争议一直都有。2010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对《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进行“二审”时,就提出,“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将房屋提供他人从事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否则将被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这一内容在审议时引起了广泛讨论,在最终通过的《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中,房东要“连坐”的规定被删除了。
疑问二:“九龙治水”是否能有效果?
如果房东不去主动备案,不把租房信息上报的话,有关部门如何来进行监管呢?
对此“意见稿”提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房屋租赁及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及时处理。
不少读者都提出,这样的规定其实非常泛泛,并没有把责任落实,房产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都来建立巡查制度,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都来巡查就无人巡查”,出了问题也不便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