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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息查询当“民退官进”
2013-02-19 11:21:24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近日,福建、江苏等地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江苏盐城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市民对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有媒体称,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其遭受损害。在房产信息查询领域,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关系。一方面,隐私权以公民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除他人干涉,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另一方面,公众知情权也是保护市场稳定、交易安全的内在要求。

  因此,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无不是这对矛盾博弈的结果,一般都限于一定条件下的“以房查人”,而“以人查房”受到严格控制。我国现行法律也是如此,如《物权法》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再如住建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如今各地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不仅是法律原有之意,更是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然选择,本无可厚非。可是,房产信息查询在当下中国还被公众赋予了更多的意味,承担了民间反腐的部分功能。所以本该有的限制查询却屡受舆论炮轰,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官员财产是否合法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本身就不是隐私。同时,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更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并提高了法定刑:“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在这个意义上,每位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公布财产并自证合法的义务。

  房产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多落马官员都倒在房产上。限制房产查询将带来民间反腐的式微,使民间监督力量难以提供不良官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证据,进而难以倒推有关部门开展法定追究程序。

  不使民间监督力量面临衰退窘境,就更需要官方监督向前迈出更大步伐,建立起更为有效的反腐机制。这首先在于建立并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硬性的制度约束,将官员财产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我国现行财产规定都仅仅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缺乏权威性,更影响了公众的知晓、监督程度。兹待出台相关法律,解决该制度法律地位不明问题,并对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财产范围、受理机构、虚报惩罚机制予以明确。

  同时,目前诸多银行已经在技术上实现了存款信息全国联网查询;房产信息虽然仅40个左右的大城市进行了联网,但要实现全国联网也并不是技术性问题。可见,主动调查官员财产将越来越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除了官员主动申报财产外,也应该适当扩大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主动出击权限。如果只有等到官员被刑事立案或者被双规了,才能开展官员财产调查工作,反贪相关法律建设必将大打折扣,甚至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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