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这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 针对这次事件,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兴祥认为,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做了明确的界定,第2条中首次将隐私权纳入民事权益范围,公民的重大疾病应属于隐私内容。
街道办事处公开信息的情况,属于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以及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这些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果街道办的行为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昨天,一则关于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的“廉租房实物配租公示表”引来网友围观,大家就公示表中“备注”一栏里出现“HIV患者”“肢残三级”等字样提出质疑,认为办事处泄露了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为此,涉事居委会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对这方面的措辞进行斟酌,可以用“重大疾病”等代替,尊重廉租房申请人的隐私。
网友发帖曝光办事处泄露隐私
昨天上午10时30分,网友“乐言同志”在新浪微博发帖,称申请廉租房是好事,但街道办事处不应当把感染者信息公诸于世,并附上图片。从图片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份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公示的政府统建廉租房实物配租公示表,公示期从11月29日到12月14日。图中可以看出,公示表包括申请人姓名、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及备注。在备注一栏里,关于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做了充分说明,用了“HIV患者”“精神二级”“肢残三级”等字样。在该微博的图片上,发帖人隐去了感染者名字。
这条微博随即在网上引来了诸多网友围观,网友纷纷发表观点,认为把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公诸于众欠考虑,特别是“HIV患者”的申请人,今后其生活势必会受到影响。
网友“活下去68”指出,《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提到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微博网友蔡大力还质疑道:“居然备注了HIV患者,这和申请廉租房有关吗?”
为此,记者查阅了《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办法中指出,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申请廉租房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还要求申请人持有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伤残军人证、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证明材料的,一并提交。记者并没有从《办法》中找到与HIV相关的条款。
涉事居委会有的道歉 有的依然
从《办法》中也可以看出,并不是只要是HIV患者都应纳入低保,那么为什么这些涉事社区竟公开申请人身体状况具体信息?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凤翥社区居委会,看到门口的廉租房申请名单公示已经被撕去了第二页,也就是含有HIV感染者名字的那一页。但是在同属龙翔街道办事处管辖的红菱社区居委会门前的公示栏上,含有HIV感染者名字的廉租房公示名单依然张贴着。
凤翥社区居委会主任陈亚玲对记者说,居住在凤翥社区里的HIV感染者多享受着低保待遇,在今年7月份之前,他们属于西站片区的社保、劳保服务站管理,管辖权并不在凤翥社区居委会内。7月份合并之后,这些HIV感染者被划归到社区管理。
“按照要求,申请低保的市民都要提供个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这些东西当时的服务站都是掌握的。”陈亚玲说,相关的工作人员对接之后,在办理廉租房公示环节的工作时,由于工作不够严谨,不慎将这些HIV感染者的信息公示了出去。“我们公示前的检查工作没有做好,出现了工作疏忽,我为因我们工作疏忽而对申请人产生的困扰表示道歉。”陈亚玲说,虽然对于公示的备注内容没有具体的要求,但是今后将对这方面的措辞进行斟酌,对HIV感染者可以用“重大疾病”等代替,尊重廉租房申请人的隐私。
陈亚玲说,对于此次工作疏忽造成的问题已经开始进行改正,重新打印了廉租房公示名单,并不再对HIV等内容进行标注。
公开了其他人隐私 发帖人删帖
帖子在新浪微博里被迅速转发、评论,也出现了对此事的其他声音。网友万延海2012说,我比较震惊的是,艾滋病感染者是最关切隐私的群体,但在讨论隐私保护时,却根本无视其他人的隐私,比如发布的信息涉及他人婚姻情况、姓名、配偶姓名、身体功能等。我们在改变政府之前,是否首先要改变一下自己?澜彬_函数则表示,只想到感染者吗?那被博主公开的其他人和隐私算什么?难道只有艾滋病才有隐私吗?另一网友赞同说对,不要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要明白根源在哪里,有哪些人和你一样,要怎样去动员号召和团结,这样才能有大的改变。
在看到网友评论后,首发帖人“乐言同志”于昨天下午1时30分许删除了帖子,并写道:“早上发布的关于某地廉租房申请公示信息,由于我个人发布信息时只注意了我关注群体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群体的利益,一些朋友给了很多的建议,所以把原来的微博删除了,谢谢各位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