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2009年,市民刘先生在临沂市区购买了一套期房,他买这套房子并不是为了自己住而是投资。2010年初开发商如期交付了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之后,刘先生开始委托中介寻找买家。
2010年8月,中介找到了买家,是一名姓陈的女士。于是,刘先生和陈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女士入住后,楼下的邻居很快找上门来,说她家的卫生间漏水给楼下造成了损失,要求她尽快修复并赔偿自己的损失。陈女士到楼下一看,还真是自己家的卫生间漏水了。陈女士想,这房自己刚住没多久就出了问题,得找原房主,可刘先生却说卖房子的时候可没问题,他不可能负责任。
就在这件事扯来扯去的时候,楼下的业主到法院把陈女士给起诉了。陈女士主张自己没有责任,应该找原来的业主。法院审理中查明,这漏水现象是在陈女士入住以后才发生的,也就是说给楼下业主造成损失是在陈女士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后的事,那么她应该对楼下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陈女士觉得这钱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那就应该找卖给自己房子的刘先生承担,于是她到法院把刘先生给告了。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委托了专门机构进行检测,得出的结论是卫生间漏水是开发商在建房时未做好防水层,房屋还在保修期内,相关责任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原业主刘先生没有证据表明他在出售房屋时知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