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淮滨县一男子为骗取他人钱财,冒充一房东并伪造其房产证复印件,骗取租客现金98000元。1月14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顾某系淮滨县人。为牟取非法利益,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冒充房东孔某的身份,通过非法渠道伪造了孔某的房产证复印件,联系刘某为承租户。被告人与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孔某所有的固始县城关怡和花园楼下的两间门面房出租给刘某长期使用,骗取刘某现金98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携款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于2011年12月26日退回现金98000元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于2012年8月27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骗取他人信任,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