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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完善房屋租赁合同制度 鼓励“安心租房”
2013-03-09 15:02:42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买不起房就租吧”。望着高不可及的房价,大多数北上广的外来人口都选择了租房,租房群体开始逐渐壮大。全国政协委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注意到,保障租房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明显滞后。

  “根据合同法,如果租赁双方签订的是不定期租约,那么当事人可随时提出解约。也就是说,房客随时有被房东撵走的风险。”彭雪峰说,事实上,就算双方签订了固定租期的合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出租方只要拒绝履约,承租方基本拿不到赔偿,因为只有承担举证成本才能追讨损失。而现实中,承租方只好忍气吞声。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得不到保障,租房群体普遍缺乏安全感。彭雪峰委员建议通过完善我国房屋租赁合同制度,明确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租房者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人安心租房。具体方案是:修改合同法第13章,并研究制定城市住宅租赁法及其配套法规。

  彭雪峰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住房租赁法律,合同法第13章虽然专门论及租赁合同,但是没有考虑到城市住宅租赁的特殊性。现有的住建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性法规,虽然在房屋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方面作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细化规定,但在如何保障租房者居住稳定性方面的规定明显不足。

  基于这种情况,彭雪峰建议,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基础上,引入更多有利于保障房屋租赁合同稳定性的条款,并研究尽快将其升级为法律。

  “虽然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提出解约,但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是不对称的。”彭雪峰强调,法规应当明确将限制房屋出租方的解约权作为立法的重点。同时,重点强调出租方在定期租约中的履约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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