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商品房作为大宗消费品,其质量问题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因素,但很多购房者对商品房的保质期知之甚少。在日前召开的2012年城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南京)年会上,全国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呼吁,开发商应保障消费者对商品房质保期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房企的监管力度,督促房企严格把关建筑质量。
购房者
大多不知质保年限和范围
买房时,除了关注商品房价格、质量、地段和配套外,你是否关注过商品房的质保期?开发商卖房时,是否主动告知过商品房的质保期?
近期,北京、上海、天津等22个城市的消费维权单位针对房屋质量的调查结果披露,有82%的购房者不知道商品房质保的具体时间,57%的购房者表示,开发商从未介绍过商品房的质保期。而记者随机采访了若干名购房者发现,尽管相关管理条例已出台多年,但仍有不少消费者对商品房质保期一无所知,绝大部分购房者不知道具体的质保年限和范围。
在买房的各种考虑因素中,今年35岁的詹先生把房屋质量放在第一位。经过综合对比,2008年他在江北天泽名居买了房,2009年5月收楼。由于当时是新手买房,他对商品房质保期一无所知,销售人员也未主动提及和解释说明。他是从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中,才知道商品房有质保期,外墙、电梯等也都有维修年限,但具体年限现在已记不清楚。
今年大学毕业的肖女士,10月和男友在海伦堡·院子买了一套101平方米的商品房,目前还未收楼。“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我会着重考虑交通和生活配套设施因素,也比较看重房子的户型。我当时没有考虑过房屋质量这个因素,买房时有上网查过商品房质保期的资料,但具体年限记不清,应该是3年或5年。”肖女士告诉记者。整个买房过程中,肖女士针对商品房质保期没有向销售人员进行相关咨询,而销售人员也从未向她介绍和说明。
而其他接受采访的购房者情况类似,买房时销售人员均未作相关解释和说明,直至阅读购房合同时才知道商品房有质保期,但因为购房资料和注意事项太多,都没有放太多心思专门研究质保年限和范围。
开发商
售楼时对质保期绝口不提
据广东省质监局2008年公布的商品房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发现,70%以上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生活过的公用、民用建筑,出现过屋面和外墙的渗漏问题,这已成为房屋质量问题中最大的顽疾。同时逾八成受访者认为,楼盘质量是影响消费者买房的重要因素,近50%的受访者对小区房屋质量不满意,尤其是房屋渗漏一直是质量顽疾。
近年来,房价居高不下,许多刚需置业者首次入市,对价格因素关注较多。而现在所售楼盘大多为期房,所以绝大部分置业者把价格放在首位,对商品房的质量问题给予关注渐少。因此很多开发商钻了空子,在卖房和收楼时对商品房质保期有所隐瞒,从未主动向购房者解释和说明,导致许多购房者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索赔无门,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致电咨询了鸿升世纪东方城、华基江山局外、华润御苑等楼盘的销售中心,其销售经理均表示,商品房质保方面属于售后服务,收楼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在销售环节,销售人员不会主动向客户介绍质保期的具体年限和范围,如果客户问及才进行解释说明。
华基江山局外置业顾问刘女士表示,她对商品房质保期的具体规定并不清楚,如遇到购房者进行相关咨询时,她还得向公司物业部门请示如何回应。
就购房合同中商品房的质保年限及范围,各销售经理均回应,购房合同全市统一版本,对于收楼后质保事项的具体操作,所有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购房合同的规定。
业界
出现质量问题应保留证据
针对质保期内商品房的维修效果,网友“五星房奴”直呼苦不堪言,他所买的房子出现了漏水、渗水、楼板钢筋锈蚀、窗台渗漏等质量问题,2005年~2010年,该商品房一直处于“漏水-维修-漏水”的恶性循环中,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治标不治本。
11月底,在2012年城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南京)年会上,全国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呼吁:首先,房企有义务让购房者知晓现有商品房保修项目及保修年限。其次,房企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关于商品房质保期的规定,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中的约定,有责任、有义务主动承担相关责任,不推诿、不扯皮,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就此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此外,与会单位还呼吁有良知的开发商主动做出承诺,延长房屋质保期,让消费者住得安心、放心。
另外,业内人士建议,当所购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反映,要求其尽快上门进行处理和维修。必要时,购房者可通过拍照、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据了解,超过质保期后,一般的商品房维修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如果涉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费用,则可申请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相关条例
商品房质保期最高5年
所谓商品房保质期,是依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房屋正常使用条件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都列入了保修范围,如在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方有责任保修,保修费用应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此外,该管理条例还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开发商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