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作用,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对象及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住房公
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职工本人,在销户提取时,予以利息补贴。
二、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方案
(一) 补贴基数。
以历年结息总额(含销户利息)为基数,按照缴存年限的长短,给予相应比例的利息补贴。
(二)补贴标准。
1.累计缴存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5%给予补贴。
2.累计缴存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8%给予补贴。
3.累计缴存期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12%给予补贴。
(三)补贴起始日期。
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开始缴存月,且不早于2010年12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