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关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公开喊话,让争论很久的房产税问题又浮出水面。
2012年12月中旬,谢旭人公开撰文指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构建合理完善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有效调节财富分配。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逐步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的状况。结合其他方面的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兼并,合理安排税收负担。认真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
征还是不征?
去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提出,反对征收房产税,建议不再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另一位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杨崇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现在部分言论夸大了税收的作用。征收房地产税绝不是万能的,更不是“杀手锏”。
持此观点的还有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她表示,征收房产税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但目前征收房产税的政策意图、标准皆未明确,应尽早提交全国人大讨论。
与此不同的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蔡洪滨明确表示赞同征收房产税,但需要有三个前提条件,第一需要明确设定房产税的目标,第二要准确地设定征收房产税的原则,第三需要非常精确地设计房产税增收的方案。
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
这意味着,中国新一轮财税改革将要加快推出,而这个改革也势必联系其他一些重要方面而形成价、税、财、金融等通盘协调配套的新一轮改革。
对于房产税征还是不征,试点扩大还是不扩大,玫瑰石顾问公司董事、经济学家谢国忠表示,房产税未来开征是肯定的,只是不会这么快。
经过一年房产税试点的重庆方面表示,不必担心房产税会成为“过头税”,房产税一旦启动以后,一些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交易税会有淡出,并逐渐减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杨斌曾经表示,北京正在做一些推广房产税的基础性准备工作。
难在哪里?
蔡洪滨认为,开征房产税是为了中国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和财税体系的健全。房产税的开征,不是为了调控房价,不是为了短时间之内打压房价。这样一种长期税制建设,如果被用来做短期调控手段应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会增加市场不确定性,导致市场的波动,是对税制建设制度的破坏。
对于房产税本身是不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构成,财政部财科所的正副所长意见相左。所长贾康认为,地方税收的其中一个支柱,就是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来自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按国际经验及中国改革推进进程,房产税税制建设势在必行,而且有望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税收支柱。
副所长刘尚希则认为,公众对房产税寄予的希望太多、赋予的功能太多。房产税既不能替代目前的限购措施,也不能简单地从房产税是财产税、是对财产保有环节征税这样的学术定义来理解房产税及其定位、改革。把房产税打造成为中国地方主体税种、成为地方重要收入来源的设想更是不现实的。
刘尚希说,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完善税制和地方税体系、替代地方“土地财政”之类的说法,距离自己日常生活比较遥远。听到这样的说法,他们往往觉得政府就是变着法子收钱,自然会引起反感。在减税的呼声很大,且社会对税的“厌恶感”越来越强烈的情况下,把房产税功能定位于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即“抓钱”是不合适的。
但有两点是公众可以接受的: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缴税,占有越多,缴税越多;二是抑制住房消费上的奢侈现象,为社会节约住房资源和土地资源。所以,中国的房产税应该定位为一个调节性税种,即调节住房消费行为和抑制贫富差距,而不能将房产税设计为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从而变为增加地方收入的措施。
刘尚希进一步表示,重庆房产税征收范围只涉及约10%的人群,主要针对高端房产业主和炒房客,并不针对普通社会公众。上海尽管在制度设计上有所差别,但都遵循了一个思想,即保护大多数人既得利益,改革只涉及少数人。同时,两地都考虑个人基本住房需求给予免税面积扣除。这种定位主要是发挥房产税的调节作用。
正因如此,房产税在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没有在实施中引发社会震动,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抵制。此外,由于纳税人数量少,也能够取得较高的征管质量。
房产税改革未来在全国范围推广,也需要采取近似的定位策略。
在刘尚希看来,如果把中国的房产税功能定位于个人住房调节税,或叫做住房消费奢侈税,在全国开征房产税,就会变得操作简单,风险很小,而无须谨小慎微地去扩大试点。
在房产税的征收税率上,也有一种担心,认为这是在沉重的高房价负担外,又额外增加了一笔开支。对此,专家建议,房产税应保持低税率,0.5%—1%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