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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二次发证被判无效撤销
2013-01-17 22:13:39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巢湖市民汪月英要离婚,意外发现和丈夫购买的一套房子房产证竟登记在婆婆吕某某名下。更蹊跷的是,开发公司又用这套房与婆婆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证是依据这份合同办理的。汪月英怀疑房子被“二卖”,质疑巢湖市房产局不作为,将其告上法庭。日前,记者从巢湖市法院了解到,房产局一审败诉,被要求撤销房产证。

  【焦点】

  房屋交易是否备案

  在这起诉讼中,焦点在于被告巢湖市房产局是否对房屋交易进行了备案。

  原告称与段某某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2000年6月9日,段某某与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开发的位于巢湖市健康东路东苑新村16幢503室房屋一套。当时合同已向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并在建行办理了4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过,被告辩称,备案登记机构2001年11月1日才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不可能在2000年就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调查】

  备案登记有据可查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自1995年1月1日即已施行。该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签订合同时被告虽未设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专门机构,但该项工作是其法定职责,应当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代为行使。

  同时,法院调查了解到,本案第三人段某某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于2001年9月28日向巢湖市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中心经审核后同意贷款4万元,“由此可以看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了被告登记备案”。 综合相关证据,法院未支持被告观点。

  【判决】

  撤销“第二房产证”

  日前,巢湖市法院一审做出判决。

  法院称,被告将上述房产登记到吕某某名下,为吕某某颁发房地产权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吕某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但是,段某某不服判决,已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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