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快过年了,从松原来长春打工的刘继平正为一件事犯愁,去年通过中介公司定下一套二手房,签完合同,上周卖房者决定不卖了,中介公司却扣下了中介费和定金不还。
刘继平是一位老木匠,儿子在长春大学毕业后刚刚参加工作,为了儿子,他打算在长春买套房。“去年11月28号,我在一家名为‘嘉诚地产’的中介公司定下了一套房子,房子在吉星花园小区,是一套二手房。”刘继平说,和中介公司看完房子,他对房子很满意,随后就签下合同,交了定金和中介费,定金为1万元,中介费为1.25万。
“房子的成交价是53.8万元,在签合同时,中介公司说约一个半月后房产证才能更名,我们就一直等消息。”他说,上周三,中介公司打来电话,告诉他卖房者决定不卖了。
“房子不卖就算了,但中介费和定金应该还给我们吧!可中介公司说正在和卖房者打官司,定金和中介费给不了。”刘继平说。
刘继平拿出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第八项“违约责任”写道:“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而致使买卖合同履行中断或无法履行,可适用于定金罚则(买方不买无权收回定金,卖方不卖须双倍赔偿定金)”。刘继平说,当时他和卖房者分别把定金和房产证交给了中介公司,可现在定金却要不回来。对此,昨日17时35分,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公司已经到了下班时间,无法查询到刘先生的相关事宜,具体问题可参照合同上的条款执行。
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岩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卖方违约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中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买房服务,理应返还定金。而对于卖房的违约行为,刘先生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索要定金数额的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