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楼市焦点 > 卖房所得是否应该减去装修等费用后交税
卖房所得是否应该减去装修等费用后交税
2013-03-06 10:57:12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在昨天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国务院出台的新“国五条”引起了委员热议。记者昨天也就这个热点话题,在广州采访了有关方面人士。

  据了解,针对新“国五条”中提出的“二手房个税要按转让所得20%计征”这一条款,有市民认为如果转让所得是按成交价减去购入价差额计算,那么对毛坯房购买者并不公平,且不少房产还需要付出购房利息和交易手续费等成本。昨日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分析,“转让所得”应该是在售出总价减去购入价的“差额”基础上,再扣除掉装修和交易手续费等成本才合理,即一套房产卖出100万元,一次性付款买入50万元,装修费用花去30万元,交易手续费花去5万元,那么需要计收的个税应是(100-50-30-5)x20%=3万元。

  有房地产业界人士认为,如果是可以扣除掉装修等成本,那么在征税过程中操作会比较复杂;给少交税费提供了操作空间,因为装修成本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焦点1 计收20%卖房个税的“转让所得”该如何计算?

  专家:应是卖房收入减去买房支出再扣除装修等费用

  满堂红地产研究部高级经理周峰表示,购房者和业主都到中介咨询“转让所得”该如何计算,多数都误解为是要按照成交价的20%去计收个税,这比过往按成交价1%去计收将大幅增加成本。周峰解释,条文中提到的“转让所得”,应是指“成交价减购入价”,这种解释也是目前广州市房地产业界普遍的解读。

  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指出,如果国务院文件提出的计征基数表述是“差额”,那么就是“成交价减去购入价”,即一套房产卖出100万元,买入50万元,那么需要计收的个税是(100-50)x20%=10万元;但国务院文件实际表述的是“转让所得”,“所得”应该要在“差额”的基础上,扣除掉装修和交易手续费等成本才合理,即一套房产卖出100万元,一次性付款买入50万元,装修费用花去30万元,交易手续费花去5万元,那么需要计收的个税应是(100-50-30-5)x20%=3万元。

  业界人士认为,按照扣减装修等费用作为计征基数,税费将大幅减低,而且这更符合实际情况。否则,毛坯房购入的房产在二手房转让中,要计收的个税大幅增多,很不公平。

  事实上,在2006年7月底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下简称“108号令”)中,已明确界定了“所得”概念:个人所得税以实际成交价为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的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凭有效证明可以扣除。

  有房地产业界人士认为,如果是可以扣除掉装修等成本,那么在征税过程中操作会比较复杂,也给少交税费提供了操作空间。

  焦点2 按卖房所得20%计收将如何落地?

  专家:“按成交价1%计收”本就是简化版地方操作细则

  新“国五条”细则发布后,地方如何落地细则成为关注的焦点。不少购房者希望,广州能按持有房产不同时间等条件细化不同情况,以此规定不同的征收方式。

  比如,目前佛山市区二手房交易征税方法主要有三种:对不够五年的二手房,一律按评估价减去发票价,征收20%个税;够五年,并且是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税;够五年,但不是唯一住房,如果没有发票,以评估价2%计个税;如果有发票,同样以差额征收20%。

  在谈及地方该如何出台落地细则时,杨卫华介绍,在国家税务法中,关于个税的征收分为三种情形确定税率,其中并未有1%税率的情形。事实上,关于二手房个税税法中表述都是按照转让所得20%,只是在具体操作时,广州市税务部门在匡算时认为,理论上,“按成交总价1%计收”的税额相当于“按转让所得20%计收”税额,仅在个案上可能会发生微小的偏差。而采用按成交总价1%计征操作起来更为方便,所以允许按这种方式进行实际征收操作。因此,“按成交价1%计收”本就是简化版地方操作细则。

分享到:
焦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