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为了使自己符合政府公租房承租条件,方某手持伪造的离婚判决书到振兴区法院骗开判决生效证明。
手持的伪造文书乃是2009年该院判决书的“翻版”,细节上的错误被工作人员发现。
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方某被训诫并罚款500元。
日前,方某持案号为(2005)振兴民一初字第003XX号民事判决书来到振兴区法院,要求法院为其出具判决生效证明。
法官仔细对文书进行审查,发现这份从形式到内容都十分逼真的判决书存在诸多漏洞:该判决书编号与2005年该院通用的案号编排不一致;文书末尾署名审判员2005年在民二庭工作,并未主审过民一庭案件;署名的书记员当时也未在该院工作。
此外,文书的末尾还缺少惯用的“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印章。鉴于这些疑点,法官将该判决书与档案管理信息进行比对,结果显示该院没有此案号案件,这份判决书系伪造。
进一步核查当事人信息后,法官发现方某是该院2009年审结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其手持的伪造文书乃是2009年该院判决书的“翻版”。
在骗局被识破后,方某立即承认错误,并承认因不符合政府规定的公租房承租条件,而突发奇想伪造了这样一份日期提前了四年的“山寨”判决书,没成想却被法官慧眼识破。
在综合考虑方某认错态度较好、生活困难、尚未造成恶劣后果等因素后,振兴区法院对方某处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