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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婚后购买单位自用房怎么分?
2018-02-05 14:38:41  来源:网络

现代都市里,生活、工作节奏都追求快,在这种时代条件下也衍生出速配式的爱情。男女双方感觉对了,都没来得及了解对方或者说了解得不够深入,就一纸婚书约定终生,即是“闪婚”。看似一见钟情的闪婚并非电视剧里演绎得浪漫奇妙,“闪婚”的背后少数夫妻携手白头,更多则是短期内就分道扬镳,也叫“闪离”。闪婚闪离,这种相伴而生的现象表面上似乎无儿无女,无牵无挂,实际上却与房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双方婚姻存续期多短,房产问题处理得稍不留神,就会给双方带来“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笔者颜宇丹律师就曾代理过这样的案件。

案例简介

林女士和宋先生通过一家婚介公司的交友活动认识,之后感情逐渐升温,两人相识不到一个月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购置女方单位的内部自用房一套,总价为8万元; 林女士的哥哥于2009年7月13日电汇人民币8万元给林女士,汇款用途为购房款。 除此之外,林女士还向其舅借款3万元用于装修。

婚后不久因两人性格不合,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婚后购买其单位的内部自用房归女方所有,双方共同承担因购房和装修所借债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由女方向其工作单位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该房由女方继续居住和管理较为妥当,因此判决涉案房屋由女方居住和管理,室内装修归女方所有,女方将购房款和装修款总和的一半款项支付给男方。女方向其兄所借的借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女方主张曾向其舅舅借款用于装修的事实,因女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确认。

案情回放

林琳(女方化名)和宋川(男方化名)的一场“闪婚”,是速配这种时下流行的快速爱情文化的最新产物。他们相识于一家婚介所组织的八分钟速配交友活动。据说根据专家测试,男女在刚见面的八分钟内感觉最深最好。这场名为“邂逅你一见钟情的神话”的八分钟速配交友活动,是一场为未婚白领设计的大型交友活动。男女双方如果感觉一拍即合就直奔主题——“闪婚”。林琳在公司里几位单身女同事的鼓动下,一起报名参加了这个活动。

在这次活动中,林琳和宋川相遇相识并相爱。宋川风度翩翩,样貌俊逸,身材魁梧,说是个现代潘安一点也不夸张。聊了几句后,林琳了解到宋川原来是学表演的,现在在一家演艺公司当签约艺人。她对眼前这个帅气的小伙子顿生好感。三天后,林琳收到了宋川的约会邀请函。这一次,才是第二次见面,在咖啡厅角落昏暗的灯光下,宋川就向林琳求爱了。突如其来的幸福让原本就对宋川有好感的林琳一下子彻底坠入爱河,与其谈婚论嫁了。

就这样,林琳与宋川相识不到一个月就“闪婚”了。和宋川旅游度完蜜月后,林琳就向她所在的公司申购了单位内部自用房。林琳在一家国企工作,单位规定单位职工只有结婚了以后才能购买单位内部自用房。林琳的申请很快就批准了。但是,林琳和宋川两个80后都是“月光族”,手上一点积蓄都没有。于是,林琳向自己的哥哥和舅舅借了一些钱,用从哥哥账户转账的8万元借款付了所有房款,又从舅舅那借了3万元现金用于装修。

婚后林琳逐渐发现宋川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让自己无法忍受,而且她发现自己的丈夫在事业上并非像当初说的那样充满希望和干劲,这让林琳对宋川失望了。期间林琳想过挽回婚姻,守护家庭,可是宋川的谎言让林琳彻底对他寒了心。

林琳对宋川的失望变成了绝望。林琳和宋川摊牌要离婚。两个人开始心平气和地谈离婚条件。林琳说这个婚房由自己一手操办,而且是自己单位内部员工才能购买的内部自用房,况且买房的时候全部是由林琳向自己的娘家哥哥和舅舅借债买下的,宋川对这个房子肯定没份。宋川可不这么认为,他认为这套房是婚内共同财产,自己多多少少也应该分得一些钱。于是,林琳将宋川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婚后购买其单位的内部自用房归林琳所有,双方共同承担因购房向林琳哥哥所借的8万元购房款和向林琳舅舅所借的用于装修的3万元债务。

林琳认为上述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宋川对林琳所说借钱买房和装修予以否认。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事实,原告林琳和被告宋川在婚后购置了坐落于××市××区××路的××公寓×栋×室房产一套,总价为8万元;原、被告均确认涉案房屋室内装修价款为人民币3万元。原告林琳的哥哥于2009年7月13日电汇人民币8万元给原告林琳,汇款用途为购房款。

原告林琳为了证实其兄于2009年7月13日从××省××市电汇人民币8万元给其购买现住房××公寓×栋×室房产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账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交付房款的收款收据各一张。法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业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互相印证,原告林琳哥哥电汇人民币8万元给原告林琳用于购买××公寓×栋×室房产的事实应予确认。而原告林琳主张曾向其舅舅借款3万元用于装修的事实,因原告林琳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但在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林琳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宋川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位于××市××区××路的××公寓×栋×室房产一套,系由原告林琳向其工作单位××公司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该房由原告林琳继续居住和管理较为妥当。

原告林琳向其兄借款人民币8万元,用于购买原、被告婚后住房,即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所用,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判决如下:

一、准予林琳与宋川离婚。

二、位于××市××区××路××公寓×栋×室房产一套由原告林琳居住和管理,该房室内装修归原告林琳所有,原告林琳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将房款人民币8万元及装修款人民币3万元的二分之一,即人民币5.5万元[(8万元+3万元)&pide;2=5.5万元]支付给宋川。

三、双方共同偿还向原告林琳哥哥所负的债务8万元。

 

丹柱评案

本案的涉案单位内部自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由于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暂不会在判决中对房产的所有权做出处理,而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暂由一方使用。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该房单位职工林琳使用而不是判决归林琳所有。离婚时除了分清财产权益部分,还有就是债务部分的承担,夫妻对婚后形成的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任一方主张权利。

本案判决中对双方于婚后购买的女方单位的内部自用房的归属问题上没有径行判决所有权归女方,而只判决使用权归女方。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没有取得使用权的男方宋川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如果单位职工方在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中有限制性规定,所有权只能登记在单位职工一方,则法院判决所有权归单位职工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定金额。所以,女方林琳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与男方宋川协商签订一个协议,宋川放弃对该房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财产权利,由林琳提前支付给其一定的金额,以了结离婚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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