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疑四:沿袭欧美模式还是另行中国特色?
范小冲:
国外的土地是私有的,但是我国土地都是国有的。买房时会有40年、50年、70年的土地租用年限,所以在产权、所有制方面是不同的。
此外,中国的房产税没有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房地产市场化开始的时候推出,而是在20年后推出。在这期间,盖起了太多的房子,这些房子在卖的时候70年出让金是一次性交清的,而且买房子时没有提过未来要交物业税之说。那么对于原有的老房子征税的时候,难度就会很大。
再有一点,物业税不是一个交易环节能够一次性控制的,但又需要年年去申报,年年去交,制约的手段就不够多。因为中国的信用体制和税收体制还没有完善起来,所以征收的难度和成本就会非常高,而且在观念上也让人很难理解。
而且不同的产权,不同的房子,非常复杂。中国的房产体制一开始没有一次性改到位,遗留了很多问题。
印其鸣:
国外征收房产税就类似于我国社区内征收物业费一样。
在美国对房产都有一个评估价,并以此为基数来征税。如果是在中国,还是按照价格征税比较合适。地方的征税标准就让地方政府自己设定即可。假如一个地方公共服务水平高,教育水平高,那就必须要多交税,这在美国也一样。
其实我们也可以按照一个评估价格来征税。在国外,对于这个评估价是固定的,一般一二十年都不会变。至于土地产权问题,虽然在国外土地产权为私有,只征房产税,而我们则还有土地出让金。但这是两个概念。
在美国,只有小地方,这个小区的政府才拥有对当地的征税权。相比之下,虽然目前咱们国家的县级政府拥有征税权,但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解释权。而且税收到最后还得上缴到省级,还有一定的财政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像美国提到的地方政府和我们说的地方政府在概念上是不一样的。他们说的地方政府是州以下的政府,相当于咱们的县以下的级别,对他们来说,房产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但是在我国却不行。
之前有人说的房产税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我觉得这不切实际,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美国地方政府的级别情况。
交土地租用金是购买土地使用上的权限,而在土地上有了房产,对这个财产征收的税就是房产税。普通百姓可能不理解,但是从税收上来讲,这二者的税基是不一样的。就像一个企业要建一个工房,工厂就要交耕地占用税,在经营之后也还要交增值税或房产税等。
黄瑜:
在国外,由于土地大多为私有,地和房之间不存在某一个到期的矛盾。而在我国,所谓的自动延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住宅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如何保障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以房地完全权属为前提,产权人即使去世,只要其继承人完成产权转移的过程,就需要继续对房屋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缴纳与个人信用体系挂钩,必要时采取行政手段催缴或查封。至于房产税的支出,建议参考美国的做法,建立房产税专款专用的通道。
房产税如何评估,公平、公正、高效是这项工作的准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尝试参考基准地价模式,形成区片基准房价,建立自动化的评估系统进行批量评估,加之对个人住房套数、面积等情况的综合考量,确定每套房屋的税率,从而得出最终所需缴纳的税款。
胡景晖:
在欧美,房产税是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大概为1.5%左右,地方政府拿这笔钱主要用于当地的教育和社会治安,提供社区环境,进而房价更高,致使房产税也能更高,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但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工作中却往往很短视,不顾当地长远的发展。
在今年“两会”期间我看到一个提案:用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去和百姓交换缴纳房产税的意愿。这样一来,既解决了70年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也解决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相匹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