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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墓地产权证引起兄弟失和
2012-12-18 11:03:26  来源:网络

  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落葬后不再退购

  自己出钱为年迈的父母购买了墓穴,父亲去世后因为分房的事情跟弟弟闹得不愉快,难免生疏了许多。但令张涛没想到的是,弟弟竟然背着自己跟墓园谎称自己已经去世,把墓穴认购人的姓名改了。张涛几次找墓园要求解除购买合同,但都遭到了墓园方的拒绝,于是他便将墓园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墓穴买卖合同,退还其墓穴购买款、维护费、磨字费等6000余元,并赔偿墓穴差价、名誉损失费等近10万元。

  哥哥出钱买墓

  弟弟偷梁换柱

  因父母年迈,2001年,大哥张涛花费6515元在上海市嘉定区某墓园购买了双号穴,同时支付510元护墓费。购买时,墓园的工作人员强调,被葬人(即张涛的父母)的名字不能更改,并开具了墓穴认购证。2006年,父亲去世,按习俗,张涛将胞弟张强一家的名字也刻在碑上。

  父母生病,都是由大哥张涛照顾,弟弟只是偶尔探望,但是令张涛想不到的是,父亲去世前竟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弟弟。兄弟大吵、动手、失和、形同陌路。

  2008年,张涛得知弟弟张强向墓园谎称自己已过世、墓证遗失,重新认购了新的墓证。张涛心想,房子被占也就罢了,自己花钱为父母买的墓穴怎能被弟弟占了,便前往墓园找管理方理论。墓园方解释,其弟弟申请新的墓证时,墓园方联系了张涛留下的电话,当时无人接听,而张强又一直催促,墓园认为张强系张涛的弟弟,所以才发放了新的墓证。

  2012年3月,张涛前往墓园处付护墓费,并要求将墓碑上弟弟张强一家的名字磨掉。付款时,收款员发现电脑里是“张强”的名字,收款员在审核了张涛的墓证和原始发票后,将电脑里的名字改成“张涛”,并收取了510元护墓费、80元磨字费。

  然而,经多次交涉,尽管墓园方面承认是误信了张强的谎话,给其又办了一张证,但墓园始终没有帮张涛办理磨字手续,也未按张涛要求将第二张墓证收回,张涛将墓地管理处告上法庭。

  墓地无管理过错

  老人仍安息此地

  法庭上,张涛认为,墓园方面是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向弟弟张强补发了墓证,以至于亲戚朋友都误以为墓是张强买的。张涛认为被告一穴二卖,开具了两张墓穴证书,并且在收取原告磨字费后,一直拖着不磨字,彻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墓穴买卖合同,并责令墓园退还其墓穴购买款、维护费、磨字费等6000余元,并赔偿墓穴差价、名誉损失费等近10万元。

  墓园方面辩称,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落葬后不再退购。关于第二张墓证,墓园方面在张涛要求墓园收回第二张证书后,已经将第二张证书收回,且从未一穴二卖,本案只有一个买卖合同,墓园方面更未收取过两次墓穴款。墓园方面认为,墓穴不同于一般商品,该墓穴一直由张涛父亲使用至今,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不应解除合同,且墓园是依法经营,并无过错,墓园方同意返还80元磨字费,希望法院驳回张涛的其他诉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涛与墓园签订的墓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关于返还80元磨字费的诉请,因磨字事实未发生,墓园也同意返还,法院予以照准。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墓园应返还张涛磨字费80元,驳回张涛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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