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问:房屋共用面积包括哪些?
答:房屋共用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可分为4类:1.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水、电、气、暖通等相关设备用房。 2.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警卫室、信报间、消防控制室等管理用房。3.墙体部分,包括外墙、套与共用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墙体面积的其他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4.本幢内的水平通道、垂直通道、大厅、门厅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问:车库、人防、避难层是否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答:避难层、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幢内设置的公共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小区内地面的车位本身不是建筑物,在房产面积计算时不计建筑面积,也不会作为房屋的分摊面积。此外,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还包括架空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问:哪些部位不计算入房屋面积?
答:露台不计算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部位还有: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部位。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6.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7.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8.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