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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时要“货比三家” “跳单”成交是否违约?
2012-12-29 14:36:56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购买二手房时“货比三家”,跳过中介选择低价成交是否违约呢?

  买房前选了两家中介

  万州区铁峰乡的姑娘小谢想到万州城里买一套房子,看中了万州区枇杷坪的一处房子。因对行情不了解,看房后的她委托一家房产咨询公司购买。当天,她和该家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登记表》。小谢一共看了两次房,其中第二次看的房子是吴先生的房子。

  就在同一天,吴先生与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售房合同。双方约定,吴先生将自己的房屋委托给该中介对外销售,房屋总价30万元,委托期限自7月30日至8月30日。最后,小谢又通过这家房产经纪公司购买了吴先生的房屋。小谢称,8月1日,她作为买房方,吴先生作为卖房方,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经纪合同。三方当事人约定,将吴先生的房屋出卖给小谢,房屋出卖价为29.85万元。小谢支付房产经纪公司服务佣金6000元。

  落选中介状告她违约

  让小谢没想到的是,她圆了购房梦,却惹来了官司。8月14日,房产咨询公司以小谢违约为由,将她告到万州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谢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合同佣金5960元。

  房产咨询公司诉称,“小谢看房后绕开我公司与房主达成购房协议,购买了我公司介绍的房屋。虽然出卖方与小谢交易的房价低于我公司和小谢谈的价格,但我公司已经做了相当多的工作”。

  庭审中,小谢表示,房产咨询公司报价是33万元,而我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达成的交易才29.85万元。“房产咨询公司意图在收取佣金之外,还想吃差价,我怎么可能答应他们?买东西都要‘货比三家’,这有什么错?”

  据了解,房主吴先生将自己的房子挂在网上出售,从未委托过房产咨询公司帮忙出卖。

  法院:选低价成交并无不妥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咨询公司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吴先生授权,披露房产出售信息并挂售该房屋,意图与小谢达成房屋居间销售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事后也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追认。吴先生委托房产经纪公司销售该房屋,并与小谢达成买卖合同。而小谢对两家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最后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是自然法则,并无不妥。

  此外,房产咨询公司未能促成小谢与出卖人吴先生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房产咨询公司请求依据促成合同成立,要求小谢支付报酬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房产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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