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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临阵”反悔,定金该不该返还?
2013-01-04 11:23:32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2011年3月初,张大娘准备把自己位于中山区桂林街的两室一厅,面积为74平方米的房屋卖掉。通过熟人介绍,李某相中了张大娘的房子。3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该房屋的成交价是90万元,首付款3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余款在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但李某提出为了避税,双方要同时另签一份《购房合同》,将房价做低为75万,其余条款不变。当日,李某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

  2011年3月24日,大连限购令出台,房屋价格开始走低。李某开始犹豫不决。4月5日,李某正式通知张大娘,双方购房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所交的定金5万元。张大娘听后非常生气。心想:当初要签两份合同的是你李某,现在主张合同无效也是你,这不是耍人吗?张大娘坚决不同意返还定金,但心里又没底儿。于是,张大娘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对张大娘咨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本案涉及张大娘与李某签订的两份《购房合同》的效力及定金罚则的适用等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大娘与李某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典型的“阴阳合同”或称“黑白合同”。其中,第二份《购房合同》是双方为了少交应纳税费所订立的,该合同以“合同”这种合法形式掩盖了“少交税款”这个非法目的,并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张大娘和李某签订的第一份《购房合同》,恰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某现以第二份《购房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第一份《购房合同》没有任何道理,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本案中即使李某不再继续履行第一份《购房合同》,其也无权要求张大娘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论典律师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最高原则。任何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该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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