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合肥男子王杰(化名)为了提高房产转让费,竟然自称患有精神病。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王杰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但并无证据证明自己一直处于患精神疾病状态。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为有效,应继续履行。
2009年,王杰购买了一套集资房。同年12月29日,王杰与王成(化名)签订了《集资房(有偿)户头转让协议》,约定王杰自愿将单位分得的集资房户头转让给王成,并由王成支付42000元转让费,并规定违约后双倍返还。后来,王成在支付了42000元转让费之后,又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11月29日交纳共计18万元购房款。可是没过多久,王杰以转让费用过低为由,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无奈,王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王杰履行协议,并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在审理过程中,王杰提交了一份判决书,让案件变得复杂起来。原来,王杰已患有精神分裂症二十年余,目前仍处于发病期,曾经于2011年7月5日被包河区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够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如此一来,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