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读者李女士来电咨询:我2012年4月从张先生处购买一套位于顶楼的二手房屋,该房屋系张先生于2011年在开发商处购买。我入住该房屋后,房屋出现漏雨、墙体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想知道房屋质量后续维修该由谁负责,是否直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赵同付律师表示,李女士从张先生处购买房屋,与开发商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女士并不能向开发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发生争议的房屋是由开发商开发建设,李女士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房屋质量责任关系,李女士可以以侵权诉之,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