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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乱象多且杂免惹火烧身 房东租客中介三管齐下
2013-01-23 16:47:07  来源:新安热线

  新安热线讯 租房钱财被骗;前租房人留下巨额水费后跑了;租房给传销,房东受罚;三人租房开设赌场,妄想不劳而获,法院依法发出“禁止令”……诸如此类遭遇不绝于耳,租房乱象亟待治理。

  年末,不少人赶在春节前换房。然而,由于租房市场“僧多粥少”,有的中介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仅没有体现诚实信用的商业理念,相反设置一些陷阱诓骗客户。

  发布虚假房源 引诱客户上当

  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路边,一则中介广告上的房源售价比周边均价低了近三分之一。当记者询问该套房时,正在旁边“蹲守”的中介人员却表示该房已租,不过可推荐另一套同样“优秀”的房源。随后记者又询问广告上的另一处住房,也被告知“已租出”。

  网上租房也会遇到这种情况。记者在赶集网随机查询到一套带有照片的三居室住房,且注有“本人保证房源真实性”等字样。当记者致电时却被告知这房是另外一个小区的。中介表示,“房子都一样好,我可以带你看。”记者随即赶往这一小区,发现照片中小区的绿树、车位全不见了,中介报价也明显偏高。

  记者致电查询另外五处房源,发现前两处房不是广告上说的房源,第三处房价提高了,第四处房被告知已租出,最后一处房主不在暂时无法看房。

  一名曾经做过房屋中介的魏姓女士对记者说,其实这些手段业内人皆知,如今中介间竞争激烈,当租房者通过广告或网络找到中介,中介便会想方设法“粘”上你,并游说你租其他住房。

  业内人士指出,在限购政策下,租房市场日益火爆,使房屋中介手中的房源成为一种筹码,有些中介借此虚构房源,诱使租房者洽谈签约。本该为消费者提供租房咨询、经纪等服务的中介人员,此时变成了“引君入瓮”的诱导者。

  除中介服务费外 还要支付杂费

  除了虚假房源这一损招,魏女士说,在你第一步上当之后,中介就开始“拍胸脯、作保证”,进一步诱导你上当,如签订合同及付费之后,中介还要收取高额杂费。

  2011年,在京工作的黄河经由“我爱我家”租房,被中介收取了一千多元卫生费。黄先生说,签订租房合同前,中介人员态度很好,再三强调“我爱我家”是一家大公司,服务不会差,而且店长承诺房租中包含每个月打扫一次卫生的服务。

  据了解,其他租房者抱怨中介收清洁费的方式还有每人日付一元、全套房月付200元等,花样各不相同。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目前监管机构对房屋中介处罚力度不够。“而中介往往通过一两单业务就可以弥补处罚。”为此管理部门要拿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对长期被投诉的中介机构采取暂停业务等行政处罚,加大其违规成本。

  利用格式合同 截留客户押金

  今年初,兰州大学学生杨晓博和几名同学来京实习。通过房屋中介“我爱我家”找到一处住房,由于实习期较短,因此打算只租三个月。在中介人员的要求下,他们交付三个月的房租及两个月租金作为押金,此外还支付了中介费用。

  然而期满退房时,几名学生被扣了900元押金。一名学生对记者表示,中介人员的理由是,你们走了房屋无人续租,只有降价才能租出,这部分要你们补偿。否则就会按照一天120元扣押金。

  记者致电该合同代理人尹小姐,对方表示,由于所签合同是一年的,中途退房需另找承租人,由此发生租金损失,需扣留一些押金。

  杨晓博说,当初签合同,中介人员说合同都是签一年的,没有签三个月的。“由于实习期紧急,我们没时间再找,所以只好签了一年。”

  就合同期限问题,记者采访了房屋中介主管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并不存在要求房屋租赁合同时间一年的情况。具体合同都是由客户和中介协商,而市住建委的合同只是示范文本,所有约定都可以协商更改。

  然而,租房者却表示,与中介协商远不是这么简单。杨晓博说,中介通常都不给你协商合同的机会,只能口头协定,否则就不租给你。

  魏女士说,房屋中介就是这样通过虚假房源、乱收费和所谓的格式合同,将租房者一步步置于“坑你没商量”的处境。

  明确三方责任,加强监管中介机构,规范房屋中介市场,推出租房标准合同是规避麻烦与风险的重要方法之一。其优点如下:

  一、首次同时推出《房屋出租居间合同》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以往的租赁中介由于只向承租方收取中介费,与房东没有利益上的关系,所以不和房东签署出租居间合同,这样对房东提供的服务也都是口头承诺,容易产生纠纷。这次同时推出两份合同的意义还在于明确了中介公司的定位问题,中介公司应该同时对房东、房客提供对等、公平的服务,不应该厚此薄彼,有失公允,同样在中介费收取上也应该双方平均负担,一家一半,确保中介公司的公正性。

  二、关于《房屋出租居间合同》

  1.明确了房东的责任和义务;房东提供准确房屋资料,若因资料不符导致房客拒付看房成本费的,必须由房东支付,这样就不会再出现以往房客看房时发现与所说不符,其实是房东虚报情况,但又无可奈何白跑一趟的事情。

  2.明确了中介公司的义务,应按照房屋用途和房东对承租人的特殊要求来寻找房客,并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房东利益。

  3.明确了收费方式,应在委托完成后才可收取中介费,若未完成仅需支付成本费用。

  4.明确房东不能甩开中介私下与房客成交,视为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

  三、关于《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1.将房客委托中介寻找的房屋条件事先详细列出,这样如果中介带房客看的房屋与其委托条件不符,中介应赔偿房客损失。

  2.对看房成本费事先完全约定收取方式,这样可避免以往中介以每看一套房收100元,看十套房就收1000元的明显不利于房客的收费。

  3.中介费不能预收,委托完成后才可收取,并且在收取中介费的同时不能再收取看房成本费。

  4.明确如果中介介绍的房屋不符合出租的条件,或者出现假房东,均应由中介先行赔偿房客损失。

  以上是北京市工商局和市房地局的做法,我们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明确自身责任。诸如,针对租房给人开赌场、搞传销,房东经常去看看,以免惹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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