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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一套房租客就达二十人 注意维护业主的相邻权
2013-02-02 09:36:47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如今,群租房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昨天下午,本市和平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群租扰民案件。同时,法官就此类案件释法析理。

  家住本市和平区某小区的兰某诉称,其楼上房屋的业主郑某自购得该房屋后,一直用于出租,而且房客众多,最多达到20余人同居一室,晚间喧嚣,扰得四邻不安。兰某曾多次报警求助。后来,郑某为了满足出租需要,还拆改厕所致防水层被破坏,污水漏入兰某居室,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原装修损坏。为此,兰某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让其帮助协调解决,均未果。兰某认为,郑某不顾住宅小区公共利益,滥用其不动产权利致原告人财产遭受损害。另外,郑某将房屋群租致居室住人过多,加之承租人喧闹扰民,给邻居生活造成妨害,为此起诉要求郑某承担装修损害恢复费用6000元;赔偿兰某为清理污染产生的误工费3520元;停止群租、排除扰邻行为。

  案件诉至法院后,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从法理、情理的角度为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昨天上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表示同意对扰邻行为进行积极改正,采取相关措施将影响降到最低,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4000元作为恢复费用及误工费。

  结合此案,法官表示,目前,群租房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普遍,业主维权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群租,对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的行为也没有具体的要求。当然,前提是出租行为不违反消防、治安等规定。而对于相邻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民法通则》第83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群租户对邻居产生了噪音等影响,已涉嫌侵害业主的相邻权,业主可援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有关相邻权的规定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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