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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首付款被挪用 二手房买家心惊怕受骗打算起诉
2013-03-01 10:41:33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谭先生前不久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房东还有贷款未还完,于是三方商定,由谭先生先付一部分首付款,用于房东还款。可谁知房东却私自挪用,致使买家胆战心惊,欲将房东告上法庭,追回赔偿。

  房子还有贷款 房东要买方帮还

  前不久,谭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金珠港湾一期的二手房,房屋建筑面积147㎡,户型是三室两厅两卫,总楼层有15楼,该房位于10楼,房东报价60万。该小区的物业是1.2元/㎡·月。中介带谭先生也看了许多房,最终看中此房有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金珠港湾位于东西湖区金银湖南街特8号,金银湖将它自然分成南北两苑,其中南苑为港湾一期,北苑为港湾二期,是武汉中央商务圈“商谷”的北大门,位于汉口城市中环线与中轴线交汇处,拥有别墅、多层、高层等多种物业形态,所有建筑均座北朝南,浅进深、大面宽,居室是四面来风、八面流彩,建筑立体走廊,形成自然通风且底层架空、休闲,建筑单体立面,采用黄金分割。

  第二,谭先生本来就是为儿子买的,用来结婚之用,所以对于户型、周边环境以及交通状况均有所考虑。金珠港湾的户型方正,没有异形,没有暗房。而且谭先生选中的此房,可一览金银湖的美丽风光,景致甚好。这里的空气环境也要比市内好很多,利于未来小孩的身体健康。

  第三,谭先生一家就住在古田,而金珠港湾恰好在古田二路延长线旁边,离三环线不远。谭先生起初也考虑过翠堤春晓,但是翠堤春晓的单价比金珠港湾的高出许多,而且翠堤春晓紧邻三环线,谭先生觉得太吵闹。而金珠港湾的此套房临湖,在谭先生看来,临湖而居,意味着“水生财”。

  谭先生看中之后就让中介约房东面谈,如果谈的好就可以直接定下来。待谭先生与房东见面后才得知,房东的房子还有15万贷款没有还清,而且房东要求买方帮忙还,这时谭先生犹豫了。因为谭先生是一次性付款,不贷款的,因此觉得帮房东还贷款的风险太大,假如房东拿着钱跑了,那就得不偿失了。

  首付交予房东还贷 结果房东挪用他处

  中介似乎看出了谭先生的担忧,就告诉谭先生,这种买方帮房东提前还贷的操作方式以前他们也做过。按照一贯的操作流程,遇到这种情况,全部房款分五次结清:

  一、定金。签合同时买方一般会先给房东1-2万元作为房屋的定金;

  二、提前还贷。买方先借钱给房东去把贷款还清,房东给买方打借条,并在其中明确此款项只能作为提前还贷之用,不得挪用。过户当天此借条可作为房款一部分交予房东;

  三、首付款。在房地局过房产证的时候,买方将借条与剩余首付款一同交予房东;

  四、尾款。在房地局过土地证的时候,买方将尾款交予房东,但是还是会留几千元作为物业保证金;

  五、物业保证金。待物业全部交割完毕后再交予房东。

  谭先生听了中介的介绍后,心中还是有疑虑。但是中介告诉谭先生,具体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数额都会写进合同里面,这样也是对买卖双方的限制,也是对双方利益的保障。谭先生想了一下,说只要价格58万现在就可以签合同,房东也答应了。

  就这样,似乎一切都很顺利。但是,过了一段时间,谭先生跟房东打电话连打几次对方都没有接听。于是,谭先生就跟中介联系,中介也表示联系不上房东。这样可把谭先生急坏了。而整个交易也就这样一直拖着,后来经过中介公司的侧面了解,才发现房东在外面还有其他的债务,中介估计房东将这15万元挪用于清偿其他的债务了。这下谭先生急了,就想把房东连同中介公司一同告上法院。可中介公司也一直喊冤,表示自己没有出现违约的行为,责任全部都在房东,而中介也表示会积极配合谭先生。

  律师解析

  首先,对于买方而言,现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安全。如果交易最终无法完成,以房东目前的资产状况,甚至拒绝沟通的态度,买方极有可能很困难甚至无法全额取回已付款项。因此,买方不应完全寄希望于通过沟通解决问题,交易已拖延数月,在沟通无望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财产保全(查封该套房产或房东名下的其他财产,防止房东恶意转移财产)

  其次,如果交易继续进行,核心问题仍在于如何解决尚未偿还的贷款。除非买卖双方另行达成约定以外,此时应由房东自行筹款解决,因为清偿贷款本是房东的义务。但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房东已有心无力的情况,而交易能顺利完成对买方而言是最优方案,因此有可能买方同意提前支付后期款项,帮助还贷。但此时务必万分小心,必须确保该款能切实用于还贷,并尽量加快交易速度,尽快完成产权过户手续。

  再者,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如果最终交易无法进行,买方当然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宣告解除合同,并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那么如果交易继续进行呢,对于交易迟延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是否能追究呢?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延迟交易的违约责任,即使交易继续进行,买方仍可以选择要求房东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四,中介公司的责任问题。在本案中,房东挪用首付款导致交易履行受阻,中介公司是否存在监管失职的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及实际情况来判断。原则上偿还贷款是房东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应由房东一力承担,与他方无涉。但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该首付款由中介公司保管,并负责提取陪同房东还贷,由中介公司确保专款专用等,而中介公司又未能依据履行,则确有失职之嫌。

  在实践中,交易时尚有贷款余额是常态,但类似本案的情况也多有发生,事先了解清楚贷款情况,保证资金安全是规避交易风险的不变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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