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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规范房屋租赁行为 城区房屋租赁需登记报告
2012-12-20 15:13:00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和治安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日前,市住建委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关于切实做好租赁房屋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在城区范围内实行租赁房屋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明确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治安责任,规定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根据《通知》要求,公安派出所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制度。而房屋中介机构应对出租房屋的房主、房屋信息和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身份信息、租赁用途等进行登记,并向中介机构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单位)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违反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治安责任,房屋出租人(单位)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承租人(单位)租赁房屋时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传销活动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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