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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申请公租房家庭签合同前 两种担保可自行选择
2013-01-09 11:25:24  来源:北方网

  新安热线摘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关于“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租房保证金,提供履约担保”的有关规定,本市日前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补充规定》进行了修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等方式。

  第一种方式:保证人,是指适用范围内的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缴纳租金的义务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租金的人。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但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及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除外。保证书应当经本市公证机构公证。

  区房管局对取得住房租赁补贴资格且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家庭,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开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通知书》;对未取得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在公示后向申请人开具《通知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保证人持《通知书》和《保证书》在本市公证机构办理保证书公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持公证书到区房管局办理手续,区房管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持《通知单》、公证书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留存公证书及相关资料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请家庭登记、选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与保证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经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查验保证人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种方式:履约承诺,是指适用范围内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承诺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申请家庭选择履约承诺方式,在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除提供相关要件外,须填写“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区房管局应及时通过管理系统对相关住房信息给予注记。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时,须将承诺书交经营单位。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名下住房可出租或转租。经营单位依申请家庭承诺,在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申请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区房管局应及时通过管理系统解除相关住房信息注记。

  两类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以上的。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证明》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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