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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陷阱有哪些,应该如何去防范?
2013-01-15 11:02:13  来源:网络

  在商品房买卖中,作为卖方,不但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而且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面积、位置、装修标准、《工程质量核验书》等)交付房屋。因此,上述有关卖方违约的完整表述应是:“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另外,既然在买方逾期20日时,卖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那么也应规定“在卖方逾期20日(不应是180日)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和房价款”,才算公平、对等。

  此外,“卖方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房价款”的条款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六、个人现金收房上的陷阱及防范

  许多业主早已经对“现金收房”有所提防,加强了防范意识,于是许多不法中介便想出以“个人”名义现金收房的把戏继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不法中介先伪装成个人购房者,再转手高价出售,业主不仅拿不到多出的出售房款,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替这些黑中介担负着巨大的责任。一旦该套房屋出现无法还贷的情况或是由于非法出租而出现纠纷,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首先就会找业主本人而不是中介公司。

  因此,对于不太急于用钱的业主,最好不要选择“现金收购”的卖房方式。不管是公司收购还是个人收购,都是利用不透明交易来吃差价谋取暴利。交易时买卖双方一定要见面,谈好价格后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到房管局过完户才能算交易完成,切记不要图省事只管给对方房产证然后拿钱了事,仅仅是做公证并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房产买卖。

  七、霸王条款上的陷阱及防范

  许多不法中介利用业主法律知识不全面的特点,在与业主签订《房屋销售代理协议》的时候,故意在协议中隐蔽设置霸王条款。比如卖家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中介公司言明了该公司代理出售卖家的房产,但并未限定其代理出售的时间限制。若干时间后,如果卖家已经不想再出售房屋了。于是中介公司拿出当初签订的代理协议,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付违约金。

  因此,我们应该谨慎。正规的中介公司《委托销售代理协议》中,一般会对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务都分别作出规定。如会规定中介公司委托出售房屋的时限,或规定中介公司和业主的违约责任等。正规代理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例如公司的代理协议中要规定,如果中介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售出业主的房屋,公司将赔付业主违约金,而同样的,如果业主约定的委托期限单方提高出售价格或拒绝配合销售签约影响成交的,业主将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这样才是公平对等的交易。

  八、暗箱操作上的陷阱及防范

  有的中介公司与业主签订“代理协议”之后,便进入暗箱操作阶段了,不论是看房、谈价、谈合同,所有的一切都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背地进行。在这种不透明的交易过程中,不法中介将房屋标出高价,在出售之后暗中将差价放进自己的腰包。由于代理协议中并未指出业主与购房者见面谈价签订合同等事宜,因此不法中介便利用这种代理关系中“买卖双方不见面”的特殊条件获取高额差价。

  从上面的描述我们可以知道,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之中,透明交易至关重要。买卖双方一定要见面,坐下来当面将价格谈清楚,并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切不要通过中间人传话而最终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除标明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些基本情况之外还应标明房款支付的时间、方式,另外还应有费用明细清单、入住交验单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一个合同嫌麻烦而签得太朦胧太简单,房屋买卖就会变得很麻烦。

  以上便是二手房交易中我们常常会碰到的陷阱以及应该如何去防范这些陷阱的相关介绍。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完全囊括所有的陷阱,只能选出其中比较重要的,与大家进行介绍。因为二手房交易中的问题相对专业,所以很多消费者并没有具备相应地法律知识和房地产信息。所以,如果有必要,为了免除以后更大地麻烦,避免出现更多地后顾之忧,本文建议大家注意未雨绸缪,提前咨询一下专业的房地产律师,这样在跟房地产商和中介等面前,就不会如同一只待宰的羔羊,买个房都不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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