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典型案例
我市某公司有一处1000余平方米的闲置场所,想对外出租。2009年,外地人孙华(化名)、李夏(化名)等人前来洽谈租赁事宜。经过协商,该公司和两人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了租金、水电费用等标准。随后,孙华与李夏二人在此处经营起了一家健身俱乐部,并雇了员工开展经营活动。后来在经营过程中,孙华和李夏等人打着办理健身会员卡的旗号,收取了大批会员的钱后携款逃走。他们不仅没有支付出租方的房屋租赁费用,还欠下了所雇员工的工资。
承租方逃走后,他们雇的员工纷纷找上出租方,要求对方支付他们的工资。出租方不仅没收到租赁费用和水电费等,反而还给自己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便。无奈之下,出租方先行垫付了这些员工的工资,并报警求助。后来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将逃走的承租方孙华、李夏等人抓获归案。
随后,出租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租方偿还所欠费用。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转由高新区法庭办理此案。经办案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承租方承租场所内的所有设备、设施归出租方所有,折抵一部分费用。另外,承租方在一定时限内一次性赔偿出租方部分费用,出租方自愿放弃另一部分费用。如果承租方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必须全额赔偿所有费用。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法官点评
该案中,承租方在租赁了房屋之后,一开始还是从事正当经营活动,可是到后来,就涉嫌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结果导致出租方利益受损,不仅自己的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等没有拿到手,还给自己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对自己的经营活动及声誉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不管是公司还是公民个人,在对外出租房屋时,一定要充分考察好承租方的租房意图,如果承租方是以该房屋为载体,从事非法传销、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是坚决不能将房屋出租给他们的,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牵连到刑事犯罪案件当中。此外,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多加注意,合同内容要翔实有效,对各方的权责都规定清楚明白,以防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