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这两天,长春市民陈女士非常苦恼,前不久,房客黄先生租赁了陈女士位于清华路附近的一套小房子,说是孩子上学方便。可是刚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缴纳了3个月的租金和抵押金没几天,黄先生就提出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说是房子太老、不隔音,晚上孩子睡不好觉,影响全家休息。
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人李女士说,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一是房客的解除权。租赁房屋有问题,致使房客无法使用,或者房客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一定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房客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是房东的解除权。房客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房客迟延支付租金,经房东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房客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三是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