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新出台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申购条件、配租配购及退出规程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六大办法从起草至出炉历经近一年时间,其间经过了基层调研、制度起草、专家审订、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于2012年9月24日正式印发,10月23日起施行。这些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是哪些?保障对象如何申请?申请时应该准备什么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如何退出?记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廉租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
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与此同时,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承租人若存在在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等行为,相关部门将收回廉租住房。
不仅如此,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廉租住房的,相关部门将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2倍追缴承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公租房:企业可自建供应职工 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也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这当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特别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无住房的从业人员。而外来务工人员,特指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这其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承租人若在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故意损坏所承租住房;擅自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住房等行为,相关部门将收回。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部门将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2倍追缴承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经适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适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 (租赁)经适房。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2011年6月11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对于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相关部门将作出追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或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申请人不得再申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据记者了解,这六大办法从起草至出炉历经近一年时间,其间经过了基层调研、制度起草、专家审订、公开征求意见等过程,于2012年9月24日正式印发,10月23日起施行。我省各市、县(区)会在六大办法印发之后的三个月内,因地制宜地拟定出对应的实施细则。六大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省不仅保障性住房建设数量走在全国前列,更对推动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