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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规:房东出租“鸽子笼”将被处最高罚款1万
2013-02-02 09:46:08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将房子隔成多个“鸽子笼”出租,房东可能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单”。1月30日,备受关注的《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出炉,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计划,新规有望于年内出台实施。

  出租违法建筑最高可罚3万

  《意见稿》中,规定五种情形不得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这五种情形下进行租赁,房东可能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根据《意见稿》,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出租“鸽子笼”最高罚1万

  房屋被隔成“鸽子笼”,一屋租给几户人。这样的情况,在合肥将不被允许。

  在《意见稿》就出租“鸽子笼”一项作出特别说明,其中规定,房东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3平方米。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或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根据《意见稿》,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签完租房合同30天内需备案

  《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

  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出租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当房屋转租时,要由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越详细越好

  《意见稿》也为租房合同提供了范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使用性质、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租赁期限;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还需要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房屋被征收时的处理办法,以免产生纠纷。

  征求意见稿未涉及所谓“租房税”

  值得一提的是,在《意见稿》亮相之前,曾有消息称其将提出对房屋出租人征收一定税款,引发租房户对租房价格上涨的担忧。也曾有相关部门出面辟谣,称出租房屋要缴税,我国税法对此早有明确规定。个人出租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等,不存在所谓“租房税”、“房屋租赁税”等税种。而即将出台的《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不会也不可能涉及税收征收有关问题。

  记者在《意见稿》中看到,对于所谓“租房税”一事,的确未有任何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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