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出租的房屋已经到期,不仅租客没了踪影,房屋还遭到破坏。最近,天津市民赵女士遇到了这样一件倒霉事。双方并没有矛盾,只因提高房租,引起了房客的不满。
去年(2012年)8月,从河南来滨海新区塘沽打工的小李以每月1000元租金租了赵女士在三星里小区的一套房子,当时就付了半年租金。今年1月,赵女士提出加租,却遭到了小李的反对,最后商定到期退租。可是1月23日赵女士赶到出租屋时却傻了眼。“人和东西都不见了,地板和吊灯却被砸了。”赵女士说,家里一片狼藉,地上全是垃圾和废品,很是心疼。她猜想是小李因赵女士加租而报复。由于损失不是很大,而且小李已经离开塘沽,赵女士选择自认倒霉。
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冯家荣律师认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及租赁结束期间随意损毁出租人财物,侵犯了房东的物权,这就构成了侵权责任。
房屋租赁期限结束后,如果承租人擅自破坏房东的财产,数额达到5000元,那么出租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为依据报案的,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损失不足5000元,也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