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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私下与房东签约跳单 被判需要支付中介服务费
2013-02-22 09:40:18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案情】

  2012年7月,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领顾客许某查看了几处房源,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许某不得私下与房东接触、签约,如若违约,则需要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2012年8月,许某自行与房东商谈好房屋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并入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支付标准为两个月租金的服务费。被告许某辩称,原告并未带领其看房,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杨东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房客利用中介公司提供房源信息后私下与房东签订租约成交的行为,也就是业内称的“跳佣”、“跳单”、“跳中介”。作为中介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是“房源”和“客源”,房源和客源只有通过中介的居间下才能对其产生商业价值。对于房客来说其提供的服务价值就是房源信息,通常是通过签订“看房确认书”来约束房客。顾某在签订看房确认书后,明知不得私底下与房东签约而为之,显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有多个中介公司同时都带房客看了同一套房屋,最后房客选择其中一家中介公司签约支付中介费,对于其他中介公司是不是算违约呢?其实这个在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中也有明确表示,看房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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