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在很多人眼中,租赁房屋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事情,双方签一份租房合同,房主收到钱,租房者就可以搬家入住了。但众多的房源以及庞杂多变的需求使得租赁市场十分复杂。再加上租赁市场本身发展还不健全,市民维权意识不高等因素,使得租赁陷阱频发。
去年以来,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有关“房屋理财”方面的投诉,占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投诉的一半以上。
巧立名目扣押金
房屋租住期满后,中介机构在承租人已悉数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不返还或者不足额返还承租人事先交纳的租赁抵押金。
投诉一:李女士通过某中介租住房屋,租期三个月,交纳600元押金。租住期满后,中介借口“房屋未打扫干净”,不给退押金。李女士将租住的房屋彻底清扫了两遍,中介仍然不退押金。
投诉二:王女士通过某中介租赁了一套房屋中的一间,签订租房合同后,交纳650元押金。合同约定:承租人退房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中介。王女士遵照合同约定提出退房请求时,中介同意退房,却称要等王女士所承租的整套房屋内所有的房间全部租出以后才能给王女士返还押金。
虚假信息骗房客
房屋租赁信息机构向租房人提供虚假房源,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为承租人提供合适房源,有的业务员在提供房源时虚报室内设施、面积或隐瞒住宅周围环境以促成租赁协议达成,增加租房人的成本。
投诉一:王先生通过中介租住一套住房,并向中介机构交纳了半年的房租和公用事业费近1万元。合同签订不久,房主便要求王先生立即搬离住房,原因是房主并未与中介续约。于是,王先生要求中介机构退还其所交的全部费用,对方迟迟不退款。
投诉二:刘女士欲租赁某房地产中介工作人员向其推荐的住宅。然而,刘女士在查验房屋产权证时发现,该房屋的面积仅为43平方米,而不是工作人员介绍的52平方米,故要求退房。中介公司却不退定金。
借口拖延不履约
中介方拖延或拒绝履行合约中明确规定的对室内设施应尽的维修义务以及替承租人代缴公用事业费的承诺。
投诉一:孙先生通过中介租住房屋,合同约定由中介机构代缴电费(签合同时,孙先生已交纳800元电费)。后因拖欠电费,电业局把该房屋的电表拆了。孙先生与中介机构交涉此事,中介机构不给处理。
投诉二:金女士通过中介租房,出租屋内的电视机和洗衣机不能正常使用,水管漏水。她向中介公司报修,但对方始终不予处理。
蛮不讲理强收房
租期未满,中介提前终止合同,强行收房。
投诉:石女士通过房屋托管中心租赁一套住房,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合约期内,由于房主要将此房出售,托管中心要求石女士立即搬出居所。
人间蒸发卷房款
托管公司拖欠或中断向委托人支付租金或者房款,托管期间欠缴代管房屋的公用事业费等相关费用,托管单位拒绝赔偿代管房屋内丢失及损坏的物品,托管机构突然“蒸发”,委托方及承租人利益受损。
投诉:刘先生将一套住房委托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外出租,合同托管期为一年,付款方式为季付。然而,该公司在给付第一期租金后便与d公司合并,刘先生与d公司重新签订了房屋托管合同,新合同只是就托管方公司的名称进行了变更,具体条款不变。没多久,c公司的办公电话全部变为空号,业务员的电话要么停机,要么无法接通。刘先生交付托管的房屋因拖欠电费被停止供电,承租人所缴纳的租金无法追回,刘先生和房客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提示:明确合同内容
租赁市场存在的陷阱,究其根源大都是由于合同权责不清,或是内容不具体,或是权责主体不明确。为了降低业主和租户双方的风险,房屋理财行业对于公司的实力和诚信要求比较高,所以,应尽可能地寻求实力强、规模大、经营时间久的公司。同时,仔细查验其是否具有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明确其营业范围。
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要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查看房产证,确认此房具备出租资格;要确认出租人是否具有房屋出租权,是否有业主出具的委托协议;签合同时,尽量选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状况(所在区域、面积、权属、公用事业费缴纳情况等),租赁期限,租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及损坏赔偿责任,抵押金与租金、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合约条款切忌含糊其词,一定要明确责、权、利,并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交易达成后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及相关票据。交钱给中介时,记得索要发票,还要注意上面是否盖有中介公司的公章,千万不要拿到业务员个人出具的收条就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