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消费者买卖或租赁房屋,首先会考虑找房屋中介机构。然而,稍不注意,就可能落入中介设下的陷阱。
2012年,长春市消协接到相关投诉6件,其中大部分都是因掉入陷阱使经济受损,长春市消协通过剖析中介常用的骗人的方法,提示消费者买卖或租赁房屋时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点评:
警惕:隐瞒真相
一消费者在中介看好了一套房子,并通过中介与卖家签了居间合同,消费者也支付了定金。但后来消费者去调查房屋产权时才知道签约的“卖家”根本就不是产权人本人,而且房子还有银行抵押。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产中介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警惕:口说无凭
李小姐想要购买一套二手房,但觉得房屋价格有点高。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向她游说,该公司在银行有关系,贷款的利率也可以打7折。但是,为了不暴露银行的关系,这个承诺不能写在居间合同上。该业务员还口头承诺,如果房屋没有成功过户,中介公司免收中介费。
之后,中介公司要求李小姐支付居间服务费3万元。李小姐认为自己不应支付居间服务费,业务员进行了口头承诺。但中介公司则称,己方没有这名员工。
由于口说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同时,李小姐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只能支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