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2011年,130件;2012年219件,两年来广州地区经济合同诈骗犯罪,连年攀升,呈现易发高发态势,防骗形势不容乐观。昨日,广州市检察院如是透露。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以科技为手段、以网络为平台、以设立公司为掩护、以虚假广告为媒介,在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中不断变换作案手段,更趋于智能化、专业化和隐蔽性。
据了解,当前投资型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形象代言等途径发布虚假广告,进行欺诈宣传,然后进行招聘培训、客访攻心和实验操作,甚至谎称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与私募机构有合作、能操控股票来诈骗股民的信息费、保证金,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体现出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智能色彩,群众防骗意识应与时俱进。
打击此类犯罪,相关部门面临诸多难题。
其中,最大的困难是,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难。因为这类犯罪往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实践中,间接证据又不够充分,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往往导致“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
“我们发现,作出不起诉决定、判决无罪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40件52人中,全是因为‘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可见,‘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目前办理诈骗犯罪案件中最突出、难度最大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说。
案例1??
黑中介骗业主“全权委托”卖房
被告人钟某静、施某存利用在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便利,指使他人冒充买家与被害人(卖主)签房产买卖合同,并向卖主支付大额定金。在取得卖主信任后,中介利用房产所有人(卖主)对二手房买卖的不了解,以二手房交易需要先垫资赎出房产证为由,诱使卖主出具全权委托书。
有了全权委托书后,中介及时支付首期房款和余款迟付违约金等继续取得卖主信任,放松对该笔房产交易的监管,同时赎出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并在卖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迅速将房产转让给他人,一方面以第三人名义将涉案房产抵押给银行谋取贷款;另一方面,该房产由第三人出面与他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再次转卖,并收取房款,通过一房二卖敛财。
2010年3月至11月,被告人钟某静、施某存以同样或类似的方式先后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钟某静诈骗数额为795.51万元,施某存诈骗数额为496.25万元。被告人钟某静、施某存还有其他诈骗行为,此案于2012年3月开庭审理,2012年4月,市检察院就被告人施某存其他犯罪事实向法院追加起诉。
据了解,2010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此类房地产领域的合同诈骗犯罪46件62人,共占合同诈骗犯罪总数的15.38%和15.30%。
■警惕
全权委托要小心!
经办检察官表示,此类案件的犯罪对象多为有按揭的房产。该类诈骗手段实施的关键环节在于获取房产卖主全权委托被告人办理房产转让、代收房款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权委托书。被告人通过骗取该全权委托书取得对涉案房产的处理权。
同此,该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运用楼市调控政策填补骗局漏洞。广州房地产调控限购政策限制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被告人运用这一限购政策,安排他人与卖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或者将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面对卖主则将该行骗手段作规避限购政策解释,蒙混过关。同时被告人也借此撇开自己与涉案房产交易的关系。
案例2??
聘冒牌股评师神吹 假投资公司全国行骗
2009年3月始,被告人吕某雄、李某、余某鸿等人密谋以提供股票投资和咨询服务为名进行诈骗活动,先后招聘被告人陈某新等多名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东峻广场18楼、广联大厦23楼等地,以“易富公司”、“鼎立公司”、“鼎富公司”、“旺股公司”、“股鼎公司”等多公司名义,在未进行工商登记及未取得证监部门相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刘某伟等人在中央电视台、新疆电视台等电视台发布股评信息及方案,以提供股票投资和咨询服务为名,留下400—888—6993等热线电话及短信平台,诱使全国各地被害人与上述“公司”联系,继而虚假宣传“公司”实力,骗取被害人信任,使用伪造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印章,以传真方式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客户服务协议》、《项目方案协议》、《交易委托书》、《保密协议》、《绝密投资计划》、《新股认购委托书》等协议,用收取会员费、咨询服务费、投资款等各种名义,骗得被害人将款项汇入“陆健能”、“崔文军”、“李丽嫦”、“罗浩明”、“罗焕飞”等个人银行账户,后更换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终止与被害人的联系。
2010年3月,被告人陈某新等人窜至广州增城市新塘镇汇太东路汇美商务中心5楼,拟以“威悦公司”名义使用相同手法实施诈骗时被抓获归案。
司法审计报告显示,2002年5月19日至2010年3月28日期间,股鼎公司等公司使用的银行账号、卡号资金总进入额为人民币33516069.14元(含港币3500.69元)。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徐某嵘、王某萍、李某等50名被害人共被骗人民币共计8115696.06元。被告人吕某雄等人还涉及到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此案已由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警惕
“公司”是否真存在?
投资理财热近年兴起,人们纷纷将手中的资金投资股票、基金等,以实现财富增值。在群众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利用高利息、高回报、快致富等种种诱惑手段,使其与投资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位置。许多群众投资风险意识薄弱,投资理财知识欠缺,往往难以识别违法投资方式,幻想着“一夜暴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甚至明知是投资陷阱,也心存侥幸。
此外,通过对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犯罪分子均以“公司”名义进行融资活动,往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从犯罪分子开始作案到案发,一般历经几个月、几年甚至十几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这些“公司”没有自己的产业、也从未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却发现不了,这说明在监管上还存在很大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