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两亲姐妹间转移一套房产,同时存在买卖合同和赠与协议。妹妹主张签赠与协议是为了避税,姐姐主张自己根本没有支付能力,是真赠与,假买卖。双方争执不下,妹妹遂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姐姐支付剩余房款。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确认该房屋属于买卖性质,姐姐应该如数给付房款。
根据生活经验判定属于买卖
2011年12月9日,在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的见证下,妹妹刘某香与姐姐刘某玲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刘某香自愿将坐落于中山市南朗镇盈彩美地的房产无偿赠与给刘某玲。
当日,刘某香与刘某玲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刘某玲同意购买刘某香拥有的坐落于中山市南朗镇盈彩美地的房产,房价为38万元,该款于2012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前,刘某玲已支付刘某香购房款5万元。2011年12月9日,刘某玲向刘某香签下欠条一张,确认欠刘某香房款33万元。
2012年2月6日,刘某玲以252176元为计税金额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3782.64元税费。同月23日,涉案房产过户到刘某玲名下。今年4月10日,妹妹刘某香追讨剩余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玲支付其购房款33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刘某玲主张涉案房产是真赠与,假买卖。刘某香主张涉案房产是真买卖,假赠与,原因是为了避税。刘某香还申请证人刘香玲、刘宗亮出庭作证。刘香玲、刘宗亮与刘某香、刘某玲同为姐弟关系,刘香玲、刘宗亮均述称是为了避税才签订赠与合同。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刘某玲已支付刘某香购房款5万元,另外刘某玲还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刘某香购房款33万元,由此可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付款和欠条确认交易性质
姐姐刘某玲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姐姐称,原审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证据规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自己提供经过公证的和有单位签章的相关书证的证明力,远远大于刘某香提供证明买卖行为的买卖合同、欠条证据的证明力。
刘某玲还认为,自己没能力支付房款,双方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履行也无法履行。其向刘某香支付的5万元不是所谓的“购房款”,系刘某玲结婚后,刘某玲的丈夫为表示补偿,主动汇给刘某香家人。
对此,妹妹刘某香答辩称,若有迫不得已的赠与动机,为何单要赠与刘某玲,不赠与父母女儿及其他兄弟姐妹。
终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并认为,刘某玲上诉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赠与关系,其提供的相关赠与合同及赠与房屋转让资料不能推翻刘某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及确认欠购房款等上述事实,刘某玲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应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