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时间:昨日下午
事件:市民王女士给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打来电话说,她有一套房子租出去了,但现在承租人不知去向,电话也不接,已经有一个月没有交房租了,房子也不交付。王女士想问:“我也有房子钥匙,现在找不到租房人,我能直接将他的东西扔了吗?”
律师支招:
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律师答复:这种情况,王女士可以到派出所登记,如果长时间没有找到承租人,可以变卖他的东西来抵你的房租。本案是一宗典型的租房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租房合同的话,就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而且现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支付房租,出租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是签订了书面租房合同的话,出租人也可以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支付房租为由解除租房合同。
由于承租人房内还有自己的东西,出租人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由民警将承租人的东西进行登记,需要的话可以提存。如果承租人长期不出现的话,王女士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判决的方式,用承租人的东西来折抵承租人所欠的房租。但是,王女士自己不能私自变卖承租人的东西来折抵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