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老刘想给儿子买套房子,通过房屋中介选到合适的二手房,并给房主和中介交了部分钱,可随后购房出现变故,老刘未能如愿购房。先前交付给中介的费用,目前也没拿回来。2012年10月24日,老刘通过一家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选中了一套二手房。房子位于雁塔区鱼斗路银铃花园小区,面积119.6平方米。10月29日,老刘带着儿子和房主、房屋中介签订合同,付给房主2万元订金和20万元的预付款。老刘说:“20万元预付款由三方共同监管,房主在银行建立账户,我持有账户密码,中介监督作证,保管存折。”老刘说,“过了几天后,我给中介掏了50200元,200元是办理单身证明的费用,5万元包含了中介费和房屋过户费、税费等。”
“付完款后,我多次打电话与中介沟通办理过户,但是中介说户主在外地忙工程,联系不上,并让我把之前存放的20万元购房款存折取走。”老刘说。1月8日,老刘见购房不成,便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他的购房款、订金及中介费。中介公司权经理让老刘拿走了之前的20万元购房款存折。
“1月14日,我再次找到权经理商议此事,权经理建议我与户主签违约合同,让户主退回订金。”老刘说,“权经理不给我退还50200元,说中介费用他们公司必须要收,并说给户主的20000元订金与中介无关,让我和户主按法律程序处理。”
昨日下午,记者打电话向权经理询问了此事,权经理说:“我们公司可以退款,但是这件事还有很多账目没有算清楚,没能购房成功的原因很多,买卖双方都有责任,必须三方坐下来协商,划清责任,我们公司该退多少退多少。”
记者希望跟房主联系,权经理以不方便为由,拒绝提供房主电话。
对于此事,智冠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说,“虽然购房没能成功,中介机构还是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可以适当的收取一些费用,至于多少需要双方具体协商。如果如刘先生所说,是卖房方不愿出售房屋,但之前已经付了部分购房款,有购房事实存在,刘先生可以起诉卖房方有违约责任。对于是不是买卖双方都存有责任,导致没能达成协议,责任可再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