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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市民提问:房屋租赁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问题
2013-01-26 14:15:16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2009年7月,我把房子租赁给朋友孙某,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按年交租金。孙某交完第一年租金后就再没交付过租金。基于各种原因我一直没好意思去要房租。现在大家闹翻了,他已搬出,可他却不给我2010年7月至今的房租。请问:假如我到法院起诉,法院能支持我吗?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读者:严岩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此,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综上,孙某所欠租金应该分段考虑诉讼时效:(1)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的租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012年7月之前。若现在起诉到法院,该时段的租金给付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会支持这一年的租金。(2)2011年7月至搬出为止的租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仍在一年诉讼时效的范围内,法院会支持这部分租金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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