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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楼顶漏雨谁出钱修 临沂律师:看有没有约定
2013-02-26 10:11:51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2012年5月,临沂市民庄先生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买房时发现是新刮瓷的墙面,干净整洁,庄先生夫妇感觉十分满意就付全款了,只是至今还未过户。该房是顶楼,雨季来临后,庄先生一家发现,重新刮瓷的墙面成了“大花脸”。发现这种情况后,庄先生就多次找原房主交涉,原房主认为,原来并不漏雨,双方并未约定法律也未规定原房主应保修,故不同意出钱修理。双方不欢而散。庄先生的房屋应由谁出钱维修?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彭海律师认为:依据现行政策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原房主确实没有保修责任。所谓保修责任是指建筑施工方及开发商的法定责任。对于商品房的结构、屋面防雨、墙面、管道、地面等有关建筑设施国家有关部门均有关于保修期的具体规定。

  就庄先生购买的二手商品房而言,首先要看一下该房是否还在保修期内,如在保修期内,庄先生可直接或会同原房主与建筑方、开发方交涉,由建筑方、开发方按照有关规定出钱保修,建筑方、开发方如不积极修理,庄先生可在留存有关证据的情况下自行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应由建筑方、开发方支付,如其不同意支付,庄先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如果该房已超出保修期,则庄先生可以委托质量监督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如系公共部位则庄先生可依据《物权法》及《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由物业公司按照有关程序利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理。如系老房子没有维修基金,则应由全体业主出资修理。

  如漏雨部位超过保修期又不属于公共部位,一般来讲就是谁的房子谁修理了,庄先生已经购买该房且已经实际居住,与原房主又没有这方面的约定,故应当自行修理。

  彭海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依照住建部有关规定,现行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维修基金,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还应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该两书中就房屋的保修期限、保修方式及保修基金的申请均有明确规定。”彭海律师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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