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按照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三类费用在计算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减除:
一是房屋原值。一般都包括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对于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房屋原值计算,该通知都有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减除。
二是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是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