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随着最近二手房市场的升温,房产经纪行业生意火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带来的纠纷也逐渐增多。“3·15”前夕,针对该现象,开发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发出特别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房产中介交易中的陷阱。
案例1霸王条款多收手续费
案例:消费者李某来黄岛工商所举报,称通过黄岛某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中介和房主签署了初步定金合同。后来因为房主一些原因,房子未能达成交易,可是中介表示虽然房子未成交,李某要交百分之二的中介费。李某这才注意到,在合同其他约点事项里,手写了一条无论房屋交易成功与否需要支付百分之二的中介费。李某觉得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黄岛某房产中介与其签订的格式合同存在违法内容,使其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遭受损失,请求工商部门给予维权。
说法:黄岛工商所执法人员对涉嫌合同违法的黄岛某房产中介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房产中介自成立以来,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与消费者(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合同,该居间合同有条款规定该房产中介无论是否居间成功,其都可以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以上规定,该房产中介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未能居间成功,则只能收取必要费用,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所以该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黄岛工商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该房产中介做出了行政处罚。同时,黄岛工商所执法人员积极协调该房产中介、卖方与李某三方一起,对李某提出赔偿一事认真调解并达成协议。为李某挽回经济损失1万元。
案例2将意向金转成定金
案例:部分中介还恶意将买房人缴纳的意向金转为定金,让最终未达成交易的买房人不仅无法要回意向金,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正常情况下,买房人通过房产中介看房后,如果对房源比较满意,中介就会要求看房人缴纳一定的意向金,并签订一份由中介出具的委托购房协议,达成房屋交易买卖的一种意向。”开发区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说。其间,买房人也可以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再由中介去和房东商讨,如果价格谈不妥,或卖房人由于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想卖这套房子,那么中介应退还意向金。
“但现在的问题是,在达不成交易的情况下,很多中介并不退还意向金。”工商人员介绍,部分房产中介通过在委托购房协议中设置“陷阱”,比如单方面规定买房人的违约责任,将最终未达成交易的买房人事先缴纳的意向金据为己有。
提醒:工商人员提醒说,购房者应尽量维护自己的“知情权”,通过各种途径对房子多作了解。同一房源最好“货比三家”。同一套房子,在不同的中介处“价码”可能不一样。此外,切记成交之前对其他中介“三缄其口”。
对于房产中介提出的签订协议的要求,特别要慎重,在协议中最好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在交易中,未与卖方业主面对面商谈前,买家不要轻易地交定金。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凭证。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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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董皓 通讯员蒋健 )3月8日,黄岛工商所在辖区内适时开展了整治房产经纪行业“霸王条款”专项行动。该所执法人员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房产中介进行查处的同时,对其他中介分别进行认真检查。执法人员对房产中介现有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认真检查、研究,对格式条款存在问题较小的房产中介限期整改,对格式条款存在问题较大的房产中介给予立案查处。目前,该工商所已依法对两家房产中介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3家房产中介限期整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相信通过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黄岛老城区的近40家房产中介将得到认真整治和严格规范,房产经纪行业的“霸王条款”将得到有力根治,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