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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起火烧坏房屋到底谁负责? 租房人得赔重建费
2013-03-01 10:49:54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租赁他人房屋做仓库存放易燃货物,发生火灾造成房屋损坏。昨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承租人薛某赔偿房东王某房屋重建费16.8万元。

  王某在镇平县贾宋镇有三间门面房,2011年7月4日,王某将其中的两间出租给李某从事铝合金加工及电焊业务,租期1年,并用铁皮将另外一间隔开。2011年11月6日,王某又将剩余的一间房出租给薛某当作仓库,租期5年,合同签订后,薛某在房屋内存放香裱纸货。2012年2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薛某存放的货物起火,引起火灾,房屋在火灾中损坏。经分析,灾害的成因为:仓库无人员值班,未配置灭火器材且存放大量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经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该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论是:该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C级危房,建议拆除重建,预估重建费为21万元。

  事后,王某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薛某赔偿其房屋重建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将房屋出租给薛某,双方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薛某在租赁房屋期间,存放的货物起火,引起火灾,房屋在火灾中损坏,薛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王某明知承租人李某从事的是铝合金加工及电焊业务,仍将房屋出租给薛某存放易燃货物,形成了火灾隐患,王某有一定的过错,对房屋损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由王某承担房屋重建费的20%,由薛某承担80%,即16.8万元。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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