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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计算二手房税费时间按“孰先”原则
2013-01-23 14:37:23  来源:网络

  新安热线摘 由于在转让二手房时,购买时间是否满5年而在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方面的税负截然不同,因此,在产权证和契税证明时间不一致时如何确认房屋购买时间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昨天,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此进行了明确,称应按照“孰先”原则确认。

  该司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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